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吉林省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二批9月26日)

发布时间:2021-09-26 16:22 信息来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辽源市工作协调联络组

辽源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及地方查处情况一览表
第22批(2021年9月26日)
序号 省内 编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办结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0 2721 D2JL202109160086 白泉镇莲泉山公园山上有乱砍乱伐现象。 辽源市东辽县 生态

  经调查,举报问题不属实。

  2021年9月17日,东辽县政府组织林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联合现场调查。

  举报的“白泉镇莲泉山公园”实为东辽县白泉镇连泉山公园,位于白泉镇德忠村和连泉村,国有林地755.1亩,集体林地336亩。

  经查,连泉山公园及周边未发现乱砍乱伐林木现象,经调阅资源档案,2020年11月,东辽县国有林总场白泉保护站经东辽县林业局批准(东辽林采字〔2020〕248号)后,对涉事区域内进行了抚育采伐,采伐面积3.75公顷,采伐树种为落叶松,采伐蓄积53立方米,属合法开采,不是乱砍乱伐,举报“白泉镇莲泉山公园山上有乱砍乱伐现象”问题不属实。

不属实     无。 已办结  
23 2736 X2JL202109160100 东丰县农贸市场院内、公厕旁空地堆积垃圾及粪便,产生异味,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辽源市东丰县 垃圾、大气

  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

  2021年9月17日,经东丰县商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现场调查,举报地点位于东丰县东丰镇吉鹭农贸市场南门对面公厕旁,该处原有违章建筑拆除后,附近的小摊贩将生活垃圾倾倒在此处,现场能闻到异味,举报问题属实。

属实     2021年9月17日,东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将垃圾清理完毕,对该处进行了围挡,并加强日常监管,将该区域纳入常态化保洁。 已办结  
30 2743 X2JL202109160102 东辽县建安镇二道河子北侧,耕地西边位于安山村三组的河沟,因举报人承包地临近河沟,河沟两侧未建设护坡护岸,雨季时河水将举报人的耕地冲毁,造成水土流失,举报人诉求对该河段建设护坡护岸。 辽源市东辽县 生态

  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

  2021年9月17日,东辽县政府组织水利部门及乡镇政府联合现场调查。

  举报反映的河沟位于建安镇安山村二组和三组之间,属于二道河右岸无名支流,平时无径流,主要排泄村屯雨水。

  经查,该河沟两岸为农田,无植被护岸,自然植被已被农田侵占,加之汛期受二道河河水顶托,河沟水下泄不畅,造成入河口以上240米河道加宽,河水冲毁农田10余亩,造成水土流失。举报问题属实。

属实     东辽县水利局加强监管,督促建安镇政府对安山村二组和三组之间无名沟入二道河口以上756米排水沟两侧建设挡土墙,防治水土流失。(整改时限:2022年11月30日) 阶段性办结  
33 2746 D2JL202109160077 辽源市龙山区东吉社区大什街南侧东旺集贸东楼商贩占道经营,排烟管道直对居民区产生严重油烟,影响居民生活。 辽源市龙山区 油烟

  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

  2021年9月17日,经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场调查。东吉社区大什街南侧东旺集贸东楼共有8家餐饮类经营商户,其中2家产生油烟并占道经营,经营商户为“玉莲朝族冷面馆”、“三好小吃部”均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根据吉林省精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9月21日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玉莲朝族冷面馆”、“三好小吃部”油烟均超标排放。

属实

  1.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于2021年9月17日对“玉莲朝族冷面馆”、“三好小吃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辽城管执法责改〔2021〕207160号、辽城管执法责改〔2021〕207159号),并对占道经营行为予以清理。

  2.两家饭店已于2021年9月21日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目前等待第三方检测机构再次检测,依据检测结果依法处理。

  3.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保持严查严控态势,督促餐饮行业定期清洗油烟净化器,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制餐饮油烟违规排放及占道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空气环境质量。

阶段性办结  
41 2754 D2JL202109160075 料河源镇金星村原书记徐某明2009年使用集体林照砍伐国有林地一公顷,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曾向多部门投诉至今未解决。 辽源市东辽县 生态

  经调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2021年9月17日,东辽县政府组织林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联合现场调查。

  经查,东辽县辽河源镇金星村村委会2009年依据集体林照申请采伐林地0.8公顷。但因林业部门审批科室未严格把关,导致金星村村委会误将国有林当作集体林采伐。金星村委会按照采伐要求,对采伐地块进行更新造林,栽植了樟子松、红松和云杉。经过对采伐更新地块的检查验收,该地块已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且未出现越界采伐问题。目前,该地块造林成活率85%以上,符合造林规定标准。

  2020年12月17日,东辽县纪委监委已对导致误采国有林审批的3名工作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举报“辽河源镇金星村原书记徐某明2009年使用集体林照砍伐国有林地一公顷”基本属实。“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曾向多部门投诉至今未解决”不属实。

基本属实     东辽县林业局和辽河源镇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加强采伐林地的森林抚育,确保林木成活率。(整改措施:立整立改) 已办结  
66 2780 X2JL202109160066 一是隆基华典小区和对面隆基新城小区两边数十家饭店长期采取地排油烟或直排油烟,风机噪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二是山语成晟源一品及周边饭店直排油烟,风机噪声大,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辽源市市辖区 油烟

  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

  问题一属实:2021年9月17日,经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辽源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隆基华典小区和对面隆基新城小区餐饮类商户共20家,经营过程中均产生噪声。其中13家产生油烟,均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群众反映油烟、噪声扰民情况属实。

  根据吉林省精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9月22日出具的油烟检测结果显示,其中3家合格,9家不合格,1家正在检测中。

  根据东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显示,其中有5家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规定的限值,超标排放。

  问题二属实:2021年9月17日,经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辽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现场调查,山语成晟源一品及周边共有餐饮类经营商户21家。其中8家产生油烟,均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且油烟净化设施的风机产生噪声。群众反映油烟、噪声扰民情况属实。

  根据吉林省精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9月22日出具的油烟检测结果显示,3家合格,5家不合格。

属实

  问题一整改措施:

  1.2021年9月22日,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油烟检测结果超标的9家商户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辽城管执法责改〔2021〕205536号、205555号、205554号、205553号、205556号、205534号、205535号、205533号、205557号),责令9家商户于2021年9月30日前整改完毕,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剩余1家将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处理。

  2.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保持严查严控态势,督促餐饮行业定期清洗油烟净化器,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制餐饮油烟违规排放行为,进一步提升空气环境质量。

  3.2021年9月22日,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对噪声超标的5家商户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辽环责改字〔2021〕1216号、1217号、1218号、1219号、1220号),责令5家商户于2021年9月27日前,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降噪措施,确保噪声稳定达标排放。届时,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将对5家商户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公司对5家商户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依法处理。

  问题二整改措施:

  1.2021年9月22日,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油烟检测结果超标的5家商户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辽城管执法责改〔2021〕301247号、301246号、301245号、301244号、301243号),责令5家商户于2021年9月29日前整改完毕,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2.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保持严查严控态势,督促餐饮行业定期清洗油烟净化器,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制餐饮油烟违规排放行为,进一步提升空气环境质量。

  3.因天气原因,暂未对8家商户进行噪声监测,待出具监测报告后,依据监测结果依法处理。

阶段性办结  
88 2802 D2JL202109160054 开发区兴国村二组汇丰酒店西走500米处,有人在该处堆放垃圾,下雨时雨水冲刷垃圾流入下方耕地内,污染土壤。 辽源市市辖区 垃圾、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2021年9月17日,辽源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社会事务局、建设局、吉林省康洁保洁公司联合现场调查,汇丰酒店西侧道路临时形成农村集市,每周三、周五上午开集,现场发现道路两旁有经营商贩遗留两堆垃圾,约1立方米。

  举报“有人在该处堆放垃圾”问题属实。

  开发区兴国村二组实为规划征收区域,规划用途为工业,目前尚未完成征收拆迁,堆放垃圾地点位于村组内部,为已拆迁居民的宅基地和村组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不是耕地,没有垃圾冲入耕地的现象。

  举报“下雨时雨水冲刷垃圾流入下方耕地内,污染土壤”问题不属实。

基本属实

  辽源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全区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吉林省康洁公司保洁人员立即对该处垃圾进行清理,全面清扫该场地区域,督促保洁人员加强对全区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
  
   

已办结  
89 2803 X2JL202109160049 辽源市泊林小镇42号楼居民反映,辽源市巨峰生化排放含有酒精气味气体和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辽源市市辖区 大气、噪声

  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此案件与第十一批省内编号1126案件部分重复。

  2021年9月6日,经辽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举报的“巨峰生化酒精厂”实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福兴路88号,主要产品为酒精和高蛋白饲料,环保手续齐全。

  该公司于2017年9月,投资7027万元,建设了异味治理工程,2018年12月正式运行。调取该公司2021年季度监测报告,显示废气达标排放。

  经现场检查,该公司酒精车间异味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厂区内蒸馏工段与饲料工段之间有异味。

  根据吉林省世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9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表明,该公司四个点位臭气浓度分别为11、18、13、14,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20要求。现阶段,因异味国家没有定性、定量标准,无法判定是否达标排放。该公司产生异味问题属实。

  经调查,该公司于2017年9月以来投资57万元,完成了噪声防治工程。消音方面:安装7台消音器,其中:饲料蒸发工段安装真空泵消音器1台、饲料包装风机安装消音器3台 、液糖化车间真空泵安装消音器1台、饲料蒸发真空泵安装消音器1台,饲料包装风机安装消音器1台。隔音方面:污水车间晾水塔外墙设隔音屏512.5平方米(长102.5米、高5米),粉碎风机房墙内新填充岩棉196平方米(长28米、宽7米),包装风机、冷干风机建有封闭厂房,墙内填充岩棉吸音。其他方面:各车间内水泵和风机均设置单独的隔声间,水泵、风机选用低噪声设备,水泵加减振措施、风机接口处加软连接、各车间门窗关闭。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各项防噪设施均正常运行。

  该公司厂界外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其边界昼间噪声排放限值为60dB(A),夜间为50dB(A)。根据吉林省世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9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表明,该公司厂界东、南、西、北四个点位昼间噪声监测值分别为54dB(A)、52dB(A)、59dB(A)、53dB(A),夜间噪声监测值分别为43dB(A)、42dB(A)、48dB(A)、41dB(A),噪声达标排放。虽然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但仍对周边居民有一定影响,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属实

  1.辽源市生态环境局要求该公司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异味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到异味处理最佳效果。同时加大对该公司现场监管力度,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2.辽源市生态环境局要求该公司加强日常管理,采取减震降噪措施,进一步减少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已办结  
107 2822 D2JL202109160047 一是魏军镇大榆村原村书记吴某爵,在2010年至2017年期间,破坏该村一组和二组的人工林和自然林共计26亩,毁林后取沙贩卖;二是破坏该村二组和四组的基本农田,取沙贩卖,破坏自己的基本农田盖房用于居住;二是该村原林业派出所所长吕某平破坏二组水库旁的基本农田建造房子用于居住。 辽源市东辽县 生态

  经调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部分属实:

  2021年9月17日,东辽县政府组织林业部门及乡镇政府联合现场调查。

  举报的“魏军镇”实为东辽县渭津镇;“吴某爵”实为吴某学,吴某学于2000年4月至2017年8月任渭津镇大榆村支部书记。

  经调查,村民证实吴某学在2010年至2017年在任期间,没有毁坏林地取沙贩卖问题。经询问,县、镇相关部门也未曾接到过吴某学此类问题举报。另经查,大榆村一组无毁林地块,大榆村二组历史毁林地块一处,1840平方米,为2011年11月被辽源市居民周某飞毁坏,东辽县森林公安大队已对其作出林业行政罚款。2019年春季,已恢复该林地植被。

  举报“大榆村二组毁林”问题属实。举报“魏军镇大榆村原村书记吴某爵,在2010年至2017年期间,破坏该村一组和二组的人工林和自然林共计26亩,毁林后取沙贩卖”问题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不属实:

  2021年9月17日,东辽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及乡镇政府联合现场调查。

  经查,村民证实吴某学没有毁坏基本农田,取沙贩卖问题。吴某学在大榆村四组所建房屋有审批手续,不存在破坏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吴某学在大渝村二组无房屋。另经调查,大榆村四组的耕地实际被辽源市王某艳于2011年破坏,东辽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4月1日对王某艳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移送县公安局处理。

  举报“吴某爵破坏该村二组和四组的基本农田,取沙贩卖,破坏自己的基本农田盖房用于居住”不属实。

  第三个问题不属实:

  2021年9月17日,东辽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政府联合现场调查。

  经查,举报的“原林业派出所所长吕某平”实为现任东辽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大队大队长吕某平。举报中“二组水库旁的房子”产权人为姜某,渭津镇大榆村二组村民,涉事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经查,姜某在涉事地块新建房屋135.99平方米,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不存在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举报“吕某平破坏二组水库旁的基本农田,建造房子用于居住”不属实。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整改措施:

  东辽县林业局和属地政府对恢复地块加强管护,防止遭到人为破坏,促早日成林。(整改措施;立整立改)

  第二个问题整改措施:

  东辽县自然资源局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整改措施:立整立改)

  第三个问题整改措施:

  1.东辽县农业农村局对姜某未经审批建设宅基地的行为立案查处。

  2.2021年9月19日,东辽县农业农村局对姜某未经审批建设宅基地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东辽农(土地)〔2021〕1号〕。责令姜某15日内拆除新建房屋,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如姜某不服从本决定,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整改时限:2022年3月31日)

阶段性办结  
142 2863 D2JL202109160031 2017年6月10日辽源市交通局下属施工单位摧毁了位于西安区高古村承包土地上种殖的43000棵樟子松树苗,价值150多万,2017年7月举报人实名向国家环保反映过问题,受理编号169,在环保督察的处理过程中将三个犯罪分子抓获,但环保督察走后,2019年4月,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对三个犯罪分子判定免于刑事处罚,对交通局主要负责人并未问责,西安区政府至今为止也未给举报人补偿;2018年4月25日辽源市交通局局长赵某双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带领近百人强行施工,又将举报人的近2万棵樟子松树苗推毁。2018年11月举报人向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此情况,受理编号413,但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辽源市西安区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不属实。

  2021年9月17日,经辽源市交通运输局、辽源市公安局、西安区政府联合调查核实。

  经查,举报问题地点位于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高古村,是国家高速公路重点工程伊通至开原高速公路辽源至乌龙岭(省界)段(丰收至高古、高古至东辽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属于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征拆问题,不属于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2018年5月18日,伊开高速二期公路征地拆迁指挥部与高古村民委员会签订《公(铁)路建设征收土地协议书》,对征收土地进行580125元的土地补偿,高古村已收到补偿款。

  2017年6月10日,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接刘某某报案,于2017年7月21日对“刘某某家树苗被故意损坏案”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8月,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孙某某、苏某某3人(为施工企业人员)抓获并将其刑拘,同时移送至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而后,三被告赔偿刘某某等三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8.779万元。双方就故意损毁财务案达成了刑事赔偿和解协议。三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2019年4月29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上述三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该案件属于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刑事犯罪案件,不属于环保案件。

  2019年5月20日,辽源市伊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与高古村一组苗圃承包人王某丰、刘某辉、刘某玉达成《林木补偿协议》,一次性永久补偿此三人林木补偿费151.221万元。“至今为止未给举报人补偿”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2018年4月25日将举报人的近2万棵樟子松树苗推毁”问题不属实。

不属实     无。 已办结  

 

(责任编辑:孙野) [纠错] [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