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辽源市(东丰县、东辽县)社会保险局
负责人: 年 月 日
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吉林银行辽源分行
吉行负责人: 年 月 日
地址: 邮政编码:
辽源农村商业银行
农商行负责人: 年 月 日
地址: 邮政编码:
丙方:辽源市(两县、两区)财政局
负责人: 年 月 日
地址: 邮政编码:
丁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
负责人: 年 月 日
地址: 邮政编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精准扶贫工作的部署,充分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五点双享两救助”保障机制,推进社会保障兜底扶贫,实现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工作,特签订此协议。
一、定义
本合作协议中下列词语应解释为:
1.“社保机构”系指具体经个人养老保险贴息贷款业务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的甲方本身及其指定的下属经办机构。
2.“经办银行”系指具体办理个人养老保险贴息贷款业务业务的乙方指定的下属分支机构。
3.“辽源市(两县、两区)财政局”系指为办理个人养老保险贴息贷款业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借款人提供贴息及经办银行贷款风险补偿的丙方政府部门。
4.“商业保险公司”系指具体办理个人养老保险贴息贷款业务的提供人身意外伤害身故和疾病身故保险的丁方指定的下属分支机构。
二、合作内容
乙方为在甲方参保、符合精准扶贫条件、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符合乙方贷款条件的人员提供贷款,丁方为贷款提供风险保障,甲方负责把借款人工资按月足额汇入在乙方开立的扣款结算账户。
三、合作期限
本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约定期间内发生的个人养老保险贴息贷款业务,四方均按本协议约定内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合作各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分别受理个人养老保险贴息贷款业务申请,对借款人基础信息、贷款资格的初审,负责对参保条件的审查;
2.甲方应及时掌握贷款人的基本情况(含死亡、调转及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等),及时向乙、丙、丁三方沟通反馈产生的罚息原因,有权督促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人员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及每年的生存认证。
3.核定借款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和贷款数额;
4.协助乙方经办银行组织借款人办理个人养老保险贴息贷款业务手续;
5.负责在个人养老保险贴息贷款业务期内协助丙方为借款提供贷款贴息以及风险补偿金;
6.协助乙方经办银行在借款人贷款期限内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借款合同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7.甲方应在借款人贷款偿还期内死亡后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可代借款人用其丧葬费偿还其贷款,并协助乙方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及经办银行对甲方资格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办理贷款手续并负责贷款发放及回收工作,及时向甲、丙、丁三方沟通和反馈产生罚息的金额及有关情况。
2.乙方及经办银行负责在审核批准贷款后,当时将申请人贷款划拨到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账户。
3.四方合作期间,乙方负责在规定贷款总额度内保证借款人贷款投放。
4.乙方有义务配合其他三方获取、查询个人养老保险贴息贷款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
(三)丙方权利及义务
1.丙方分别负责由本级财政支付的甲、乙双方确定的个人养老保险贴息贷款业务20%的利息支付及丁方的借款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的100%保费补贴。
2.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在乙方经办银行开立“个人养老保险贴息贷款业务贴息支付账户”。
3.丙方要将个人养老保险贴息贷款业务的补贴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丙方应当于每月21日前结算并支付当月发生的个人养老保险贴息贷款业务利息及按时续交意外伤害身故保险的保费,确保借款人再贷款期内的保险全覆盖。丙方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丁方结算并支付次月保险费。
4.丙方有权拒付超出核定额度部分的贷款利息和贷款人违约产生的利息。
5.丙方在贷款银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账户,此账户资金用于清偿保险赔付范围之外,借款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偿还的银行贷款。丙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拒赔手续或待遇停发手续等,15日内将风险补偿金支付给乙方。
(四)丁方权利及义务
1.丁方为符合个人养老保险贴息贷款业务条件的借款人出具“借款人意外伤害身故和疾病身故保险”保险单,第一受益人为乙方的经办银行,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存。
2.办理保险的保费由丙方承担,办理保险时的保险金额按照乙方提供的相对应的贷款或欠款金额及利息确定,丁方在收到丙方缴纳的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单。
3.在保险期间内,借款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疾病身故,依据参保人向甲方提出的申请承诺,甲方应将借款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以及丧葬补助金(扣除法定支付丧葬费)等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丁方在借款人身故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赔偿剩余贷款本息。
4.涉及第三方造成借款人意外身故的,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时,丁方自向乙方支付身故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5.承保年度整体赔付率偏高时,次年丁方协调其他三方加收保费。
6.借款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和附加疾病身故保险适用的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范围以该协议“五、贷款对象与条件”为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如与本协议中《2016年精准扶贫保险方案》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中《2016年精准扶贫保险方案》为准,后附《2016年精准扶贫保险方案》。
五、贷款对象与条件
1.辽源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适龄人员,即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
2.诚实守信,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3.需扶贫办、民政部门出具认定手续。
六、单笔贷款额度金额与期限
1.每人贷款额度为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额。
2.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15年。
七、贷款的利率和计息方法及商业保险费率
1.贷款利率按现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浮40%,即执行年贷款利率2.87%,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上述基准利率,则自人民银行确定的调整日次年1月1日起,按照当时的基准利率浮动,继续执行下浮40%;贷款人按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贷款。
2.人身意外伤害身故、疾病身故保险,保险费率为5‰。
3.丙方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身故和疾病身故保险的参保人员提供100%的补贴。
八、要求
甲、乙、丙、丁四方应通力配合,共同负责个人养老保险贴息贷款业务的组织、宣传、咨询工作。如发生各类群体性事件,应由合作各方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及相应处理工作。因特殊原因出现无法清偿贷款的情况,由四方共同认定解决。
九、 其他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四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共同遵守。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甲方: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乙方: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丁方:
(公章)
年 月 日
附《2016年精准扶贫保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