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3号),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禁止“黄标车”在部分区域内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黄标车”为达不到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达不到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建成区以及所辖县建成区和国、省公路(桥梁)禁止“黄标车”通行。
三、符合本通告规定的车辆应遵守限行规定。
四、对违反本通告在限制通行区域内通行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具体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30日施行的《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施禁止通行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