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吉林省献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我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规定,适龄(18—55周岁)健康公民均有义务参加无偿献血,既往多次献血者年龄可以延迟到60周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要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献血活动,动员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
二、制定无偿献血计划
根据《吉林省献血条例》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医疗用血需求和适龄公民人数等情况,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献血工作计划,动员、组织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按照职工总人数15%,农村人口(符合献血年龄)的2%比例标准下达年度无偿献血计划,献血时间由献血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市献血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的具体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做好献血人员的落实工作。以后每年度的献血活动均按《辽源市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无偿献血计划》执行。
三、建立无偿献血激励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议各有关单位给予献血补贴标准为:献血200—300毫升/200—500元、献血400毫升/400—800元。市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对献血工作表现突出单位的组织者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将无偿献血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各部门和单位开展无偿献血活动的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单位的一项重要内容,推动形成无偿献血公益活动的常态化。
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
各新闻媒体要加强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播放无偿献血公益广告,报道无偿献血的先进事迹,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工作,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教育部门要把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学生健康教育内容,开展血液生理知识及献血相关知识的教育。
五、建立督查通报工作制度
市政府督查室对各部门和单位无偿献血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完成献血任务和拒不完成任务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献血任务。
附件:辽源市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成员名单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1日
附件
辽源市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王 龙 副市长
副主任:罗立源 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兴涛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成 员:梁时光 辽源军分区保障处处长
王 新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玉屏 市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
刘淑梅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高 凯 市教育局局长
张玉宝 市科技局局长
朱永库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刘志洲 市公安局一级高级警长
曾小娟 市民政局局长
李延辉 市财政局局长
王东鑫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魁祥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佟盛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洪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初晓光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袁学高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广信 市文广旅局局长
李 东 市林业局局长
邓 涛 辽源广播电视台台长
王兆卿 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刘爱国 团市委书记
刘 丽 市红十字专职副会长
赵迎新 武警辽源支队上校政治委员
张渭津 东丰县副县长
姜 贤 东辽县副县长
张立星 龙山区副区长
于 颖 西安区副区长
房振波 辽源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 莹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中心血站,办公室主任由市中心血站站长万斌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中心血站副站长聂国生担任,负责委员会日常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辽源市献血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1号令)履行职责,形成合力,进一步推动我市无偿献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