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东丰县、东辽县、龙山区、西安区、吉林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实施标准
(一)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市本级和所辖县行政界线划分:
1. 辽源市本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为I至IV级,具体价格标准为:I级区片123元/平方米;II级区片95元/平方米;III级区片70元/平方米;IV级区片55元/平方米。
2. 东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为I至IV级,具体价格标准为:I级区片90元/平方米;II级区片70元/平方米;III级区片60元/平方米;IV级区片50元/平方米。
3. 东辽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为I至III级,具体价格标准为:I级区片65元/平方米;II级区片59元/平方米;III级区片55元/平方米。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费用。
(三)本次我市同一区片范围内农用地地类之间不设置调节系数,补偿标准相同,统一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四)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集体性质的农用地征收补偿计算,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集体土地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菜田的青苗按照3.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水田的青苗按照1.8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旱田的青苗按照1.3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有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六)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等需要临时使用农用地的,使用期限为1年的,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执行;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执行。需要临时使用农用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的,使用期为1年的,按农用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15%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农用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20%给予补偿。
(七)不予补偿范围。拟征地通告发布后,仍在拟征收土地上进行突击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均不予补偿。
(八)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
各县区征地两费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通知公布的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法定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防止新老标准之间因差距而引发矛盾。具体实施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通告,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度。
2024年1月1日前已报省政府、国务院并受理的建设用地项目,具体补偿标准按上报时期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2024年1月1日后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前上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已按原补偿标准补偿到位的,需按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二)严格依法履行征收土地程序。
征地补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县区政府及辽源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告知、听证、公告、补偿等一系列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问题的情况发生,要做好重大社会风险预警防控预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适时调整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适时组织调整更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辽源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府发〔2020〕20号)同时废止。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