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标图案以“辽”字为主创元素,用狂草手法演变出“旭日初升、祥龙飞天、神鹿跳跃、辽水奔腾”的形态造型,巧妙蕴含了龙山、辽水、鹿乡等辽源元素,寓意辽源充满活力、充满希望、蒸蒸日上,充分体现了“皇家鹿苑”、“东辽河畔明珠”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和现代化城市魅力,展现出辽源人豪迈大气,敢为人先,创新发展,勇于开拓,阔步迈向未来的时代精神。
  整个市标简洁明快、动感十足、色彩标准采用红黄绿蓝渐变成五彩图腾,分别代表“五城辽源”,勾勒出辽源天蓝、日丽、水碧、山青的美丽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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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府发〔2024〕5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质量管理做好各项评价工作的通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技术要点〉〈标定地价更新技术要点〉〈吉林省公示地价系列数据库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吉自然资发〔2023〕5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公示地价更新相关工作要求的补充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561号)精神,我市开展了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更新工作,现将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价的定义及内涵。在确定的基准地价工作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服务业、居住、工矿、仓储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以2023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分别评估确定法定最高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出让最高年限为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平均容积率为商业服务业用地2.0、居住用地2.0、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0;土地还原率统一为6%。

  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土地纯收益。

  土地年租金价格是指土地出让最高年期的基准地价或土地出让纯收益贴现到一定年期的地租标准。

  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最低价标准是指国家根据城市等别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确定的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出让最低价控制标准。

  二、本次公布的辽源市城镇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纯收益等土地价格,是在上轮公布实施基准地价基础上,以近期土地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综合定级方法确定的商业服务业、居住、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土地价格。

  三、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定级范围是依据《辽源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结合辽源市的实际建设情况及上一轮基准地价定级范围综合确定。具体范围包括辽源市中心城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的建成区及近期规划建设用地区。

  四、土地级别的确定。本轮基准地价更新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六个级别。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商业服务业用地路线价区段以基准地价土地级别图为准。土地级别图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相应土地用途五级执行。

  五、土地用途的确定。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精神,土地用途细分到二级类,商业服务业用地二级类包括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二级类包括城镇住宅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二级类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二级类包括物流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级类包括机关团体用地、科研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用途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确定。

  六、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应用。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出让最低价的应用。对于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规定的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项目,可以执行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应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是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土地租金的依据。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房地产开发用地不适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地下空间基准地价的确定。单独设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地下建筑物的最大垂直投影面积分层独立计算。为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基准地价按所在级别同类土地用途土地出让纯收益的一定比例执行。新建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需在规划条件中注明,连同地上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

  七、关于建设用地审批后改变用地条件补缴地价问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单位确需调整容积率等规划用地条件的,应经市自然资源部门批准调整规划用地条件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并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的有关标准,计算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如计算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款低于成交土地出让价款的不退差。规划用地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八、原《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辽府发〔2020〕8号)同时废止。

  九、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辽源市城镇基准地价表

      2. 辽源市城镇商业服务业用地年租金标准(以基准地价为基数)

     3. 辽源市城镇商业服务业用地年租金标准(以土地出让纯收益为基数

      4. 辽源市城镇居住用地年租金标准(以基准地价为基数)

     5. 辽源市城镇居住用地年租金标准(以土地出让纯收益为基数)

      6. 辽源市城镇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年租金标准(以基准地价为基数)

      7. 辽源市城镇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年租金标准(以土地出让纯收益为基数)

      8. 辽源市城镇商业服务业用地路线价表

      9. 辽源市城镇商业服务业用地路线价年租金标准(以基准地价为基数)

      10. 辽源市城镇商业服务业用地路线价年租金标准(以土地出让纯收益为基数)

      11. 辽源市城镇地下空间基准地价表

      12. 辽源市城镇基准地价应用说明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