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标图案以“辽”字为主创元素,用狂草手法演变出“旭日初升、祥龙飞天、神鹿跳跃、辽水奔腾”的形态造型,巧妙蕴含了龙山、辽水、鹿乡等辽源元素,寓意辽源充满活力、充满希望、蒸蒸日上,充分体现了“皇家鹿苑”、“东辽河畔明珠”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和现代化城市魅力,展现出辽源人豪迈大气,敢为人先,创新发展,勇于开拓,阔步迈向未来的时代精神。
  整个市标简洁明快、动感十足、色彩标准采用红黄绿蓝渐变成五彩图腾,分别代表“五城辽源”,勾勒出辽源天蓝、日丽、水碧、山青的美丽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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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府发〔2020〕11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策环境、实施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七届七次、八次会议精神,着力优化政策环境改革,抓住国家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的历史机遇,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激发企业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加快推动辽源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优化政策环境改革为主线,以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导向,建立政策扶持与企业贡献挂勾的政策体系。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综合考量投入与产出,兼顾投资强度、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等方面,构建“6+X”指标体系,实行4个分类档次,更好发挥企业在转型升级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市场在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推动引导作用,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领域集中,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奋力推进我市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绩效优先原则。政府主导建立以工业企业单位产出效益为核心的综合评价体系,以效益论英雄,对企业进行分类分档,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不断提高资源要素产出效益。 

  2. 科学公正原则。正确获取企业经营及发展等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企业规模经济实力、投入产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方面,科学合理制定评价办法,确定统一数据处理标准,出具“企业评价报告”,公开评价结果,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 合理施策原则。强化应评价结果的运用,强化引导、激励倒逼、约束作用,推动综合评价从提高资源要素产出率向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转变,促进优胜劣汰,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提升经济发展质量。 

  (三)工作目标。 

  1. 综合评价机制全面覆盖。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实际占用土地2亩以上(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供热、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纳入综合评价。 

  2. 全要素生产率有效提升。2020年建立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相匹配的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到202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产税收、亩产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增速均大幅提高。 

  3. 生产要素配置科学优化。2020年,实行财政奖励激励政策。到2021年,水、电、气、土地等要素优先配置、企业服务、产业政策引导等机制全面完善,成为全省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先行区。 

  (四)评价指标。 

  1. 规上工业企业“6+X”指标评价体系。“6”指标:亩产税收、亩产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X”指标:当年获得国家和省示范试点企业、园区(基地)、质量奖、专利奖、科学技术奖等荣誉及新增大额工业项目投资为加分项。 

  2. 规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产税收。 

  (五)综合评价。 

  1. 指标权重。根据行业特点,指标赋予不同权重,具体见下表: 

行业             指标

亩产

税收

亩产工业增加值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全员

劳动生率

袜业+现代纺织

30

20

10

20

10

10

钢铁+冶金建材

30

20

20

10

10

10

蛋品+农产品加工

30

25

15

10

10

10

高精铝+轨道列车

30

25

15

10

10

10

梅花鹿+医药健康

30

25

15

10

10

10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

30

25

15

10

10

10

矿山机械+装备制造

30

25

15

10

10

10

规下工业企业

100

/

/

/

/

/

  2. 指标基准值。各项评价指标基准值按照七个产业该项指标平均值来确定,每年动态调整。 

  3. 基准分。各个单项指标的基准分值取为“权重占比乘以100分”,各企业单项指标分数不超过单项权重值,即企业综合评价基准分值为100分。 

  4. 综合评价得分计算。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单项指标得分之和。企业单项指标得分不超过单项基准分值,超过的按满分计算,最低零分。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则该项指标得分为零分。企业评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各项基准分 

  5. 加分事项。当年获得国家和省级示范试点企业、园区(基地)、质量奖、专利奖及科学技术奖等奖励及荣誉的,国家级的加3分,省级加1分;当年建设工业项目实际完成投资500万元加5分,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六)有关情况说明。 

  1. 规上企业按照袜业+现代纺织、钢铁+冶金建材、蛋品+农产品加工、高精铝+轨道列车、梅花鹿+医药健康、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以及矿山机械+装备制造等产业分类评价,实行分行业“亩产效益”领跑者行动计划,发布市级年度50家“领跑者”名单。规下工业企业不分行业统一评价。 

  2. 参与评价的企业原则上以单体企业进行评价。 

  3. 厂中厂(一地多企):同一地块上经营其他企业或出租给其他企业的情况。实际占地的企业,将土地(厂房)出租给规上企业的,则予以扣除相应的租用面积;出租给规下企业的,不予扣除相应面积。若占地企业与租用企业属关联企业(控股或参股)的,经企业申请、市县区认定后,方可合并评价。 

  4. 一企多地:对宗地使用权人为同一法人的实际占地进行合并统计和评价。 

  二、分类评价 

  (一)评分分档。 

  1. A类——重点发展类。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创新示范强、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包括综合评分在企业排序前10%(含)的规上企业和评分排序前10%的规下企业,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大、转型升级示范作用强的企业。 

  2. B类——鼓励提升类。综合评分在行业内排名相对靠前,但转型升级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包括综合评分在企业排序前10%—70%(含)的规上企业和评分排序前10%—50%(含)的规下企业,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符合转型升级发展要求的企业。 

  3. C类——帮扶转型类。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相对靠后,企业综合效益与贡献较差,需要重点帮扶、转型提升的企业。包括综合评分在企业排序后70%—95%(含)的规上企业和评分排序前50%—95%规下企业。 

  4. D类——倒逼整治类。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要重点整治、淘汰的企业,国家、省有关产业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末5%(含)的规上企业和评分排名末5%的规下企业。 

  (二)综合定档。 

  为更全面的反映企业的社会活动,综合评价可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土地利用、科技创新等方面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评分分档的基础上予以定档、调档、提档、降档和约束指标,相关调整不占分档比例。 

  1. 定档类:直接定档A类企业——①当年实缴税收超1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②当年新上市企业;③当年新入规企业;④当年项目投资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企业;⑤当年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10%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⑥亩产税收高于100万元/亩的企业。 

  2. 调档类:暂不列入D类企业——①新增土地(两年建设期,一年过渡期)项目企业;②因搬迁、重组或重大技改等原因导致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 

  3. 提档类:①当年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②被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兼并重组成功。以上情况可提档一级,同一企业不重复提档。 

  4. 降档类:①当年发生1起(含)以上亡人事故,发生重大环境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恶意偷漏税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及涉金融领域黑名单的企业;②节能减排未完成目标的企业;③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低于0.2万元/吨标煤的企业;以上情况降一档执行。 

  5. 约束指标:不列入A类企业——①实际缴纳税收不足500万元的企业;②资产负债率超过90%的企业。直接定档C类企业——③亩产税收低于0.3万元/亩的企业;④产值、税收未全部纳入属地的企业。直接定档D类企业——⑤恶意偷排、直排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涉嫌犯罪的企业;⑥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含)以上亡人事故的企业。 

  如有冲突,原则上约束指标、降档类高于其他操作,定档类高于调档类和提档类。 

  (三)评价公示。 

  评价分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对企业上一年度指标数据进行评价,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评价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对以上未尽事宜,须提交市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进行调整分类。 

  因客观原因造成分类有误、评价遗落或涉及其他事项的,由企业申请,所在县区初审,报请市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给予重新核实调整。 

  三、优化要素配置 

  (一)建立差别化要素供给机制。 

  在切实推进降本减负的基础上,依据“亩产效益”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用地、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资源要素优先供给扶持政策,加大A、B类企业优先供给的力度,倒逼末档企业提档升级。 

  (二)实行精准化要素配置机制。 

  按照“社会贡献大、保障要素供给”的原则,构建税收奖励、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及用地、用能等资源要素供给与“亩产效益”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亩产税收、亩产产值等指标领先的A、B类企业,在税收奖励、专项资金等政策及企业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保障发展要素。 

  (三)提升金融保障服务。 

  增加A、B类企业直接融资占比,完善股权交易机制,积极发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创新完善金融抵押担保方式,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支持。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建设,维护金融生态环境,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放。 

  四、评价结果应用 

  在切实推进降本减负的基础上,对综合评价分类的A、B、C、D类工业企业在税收奖励、用地、用水、用电、排污和金融等方面实行相应的政策支持措施,重点加大首档企业激励力度,倒逼末档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一)A类企业。 

  1. 优先给予项目核准备案,优先保障用地需要; 

  2. 优先保障用电、用水、用气等生产要素需求; 

  3. 重点支持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考虑;担保机构在担保贷款时给予优先考虑,享受低担保费率;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4. 在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项目、政府质量奖、专利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5. 在省级因素法专项资金分配上给予重点支持。 

  6. 优先享受《辽源市重点纳税企业奖励办法》,并在原奖励基础上上浮20%。 

  7. 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重点帮扶。 

  (二)B类企业。 

  1.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技术改造,对新上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2. 在用地、用水、用气等生产要素需求方面给予支持; 

  3. 在省级因素法专项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 

  4. 支持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考虑;担保机构在担保贷款时给予优先考虑;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5. 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项目、政府质量奖、专利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6. 享受《辽源市重点纳税企业奖励办法》政策。 

  (三)C类企业。 

  1. 指导企业制定落实整改提升方案,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用地项目; 

  2. 除技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指标; 

  3. 原则上不推荐国家、省级项目及政府各类奖项的评比; 

  4. 不享受《辽源市重点纳税企业奖励办法》等政策支持。 

  (四)D类企业。 

  1. 不予核准和审批新的投资项目(技改项目除外); 

  2. 不得增加用能指标; 

  3. 除兼并重组和提升改造中的技改投入以及相关的人才、科技奖励外,不得享受财税优惠奖励等政策,取消各类的企业评比资格; 

  4. 原则上限制金融信贷担保支持。 

  五、明确责任分工 

  市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各优惠政策配置机制的实施,各成员单位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内容与政策,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分类评价等工作,提供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名单和参与评价的企业名单及产值未全部纳入属地的企业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工业项目备案情况。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规上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当年的行业工业增加值率。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参与评价的工业企业的占地面积及制定落实土地方面扶持政策措施。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参与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上缴税金数据,税收未全部纳入属地及存在恶意偷漏税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规上工业企业废水排放量,COD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及当年发生环境事故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发生恶意偷排造成污染事故涉嫌犯罪的企业名单。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注册三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名单及当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名单;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国家和省专利奖等企业名单。 

  市科技局负责提供规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当年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及省级以上科创中心的企业名单,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市应急局负责提供当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发生1起(含)以上亡人事故的企业名单。 

  市金融办负责提供当年新上市企业名单,涉及金融领域企业黑名单,并制定落实金融服务支持政策措施。 

  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提供参与综合评价企业的行政处罚、是否为红黑名单等信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税奖励政策措施并落实相关政策。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落实供热、工业用气等扶持保障政策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货物运输扶持保障政策措施。 

  市水务集团负责落实用水扶持保障供给政策措施。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荐辖区内工业企业参与综合评价及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等相关指标的初审、核实和反馈等工作。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相关工作,研究协调综合评价体系工作重大事宜。 

  (二)加强督查和落实。 

  加强对各相关部门落实政策与综合评价体系应用结果的跟踪督导,在落实支持工业企业政策措施时,要严格依据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执行,充分体现政策扶持与企业贡献挂勾综合评价体系的应用效果。 

  (三)加强宣传和引导。 

  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和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引导企业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数据采集,畅通互动渠道,营造政府推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及时宣传报道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不断提升优秀企业的美誉度和知名度,营造富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引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取数口径说明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取数口径说明 

  一、亩产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产税收=企业税收/用地面积 

  企业税收:指当年5月31日前纳税人在我市实际缴纳入库的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环境保护税。具体包括正常申报入库税款、自查税款、稽查税款及所属当年度的出口免抵额,不包括罚款和滞纳金。 

  用地面积: 

  (一)计算公式:用地面积=自有土地+租用面积+其他各种情况形成的实际占地—出租面积(仅出租给规上企业时可减扣)—新减面积(还未从登记面积中减扣的)。 

  (二)自有土地:即已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或批准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土地面积。 

  (三)其他各种情况形成的实际占地:企业因私自围垦、填埋、代征等各种情况形成的实际占地;非工业用地而实际用于工业生产的土地等。 

  (四)新减土地:因政府开发建设收回、经批准同意实施“退二进三”暂不改变用地性质等原因导致评价对象占地面积减少的。 

  (五)一企多地:对宗地使用权人为同一法人的实际占地进行合并统计和评价。 

  (六)厂中厂(一地多企):同一地块上经营其他企业或出租给其他企业的。实际占地的企业,将土地(厂房)出租给规上企业的,则予以扣除相应的租用面积;出租给规下企业的,不予扣除相应面积。若占地企业与租用企业属关联企业(控股或参股)的,须经企业申请,县区认定后,方可合并评价。 

  (七)新增土地:自公开取得土地使用权日起该地块三年内为保护期,参与评价,执行综合定档政策。(完成土地交割或新登记用地企业,三年内执行综合定档政策)。 

  二、亩产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产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工业增加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年行业增加值率计算。 

  三、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综合能耗:指企业在生产活动和非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 

  四、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排污量 

  排污量:即废水排放量。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六、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单位:百分比)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R&D经费支出:指科技活动统计制度中的科技活动内部支出合计。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关于《辽源市优化政策环境实施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