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源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辽源市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以及超出事发地县区处置能力,或因情况敏感复杂,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 事故分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启动辽源市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指挥机制,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委、市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组织指挥、指导、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向省或毗邻市提出应急支援请求,必要时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应对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与疾病控制、物资保障、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群众救助、社会稳定、宣传舆情、法制保障、专家支持、外事协调等工作组。工作组设置可以根据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具体情况作出调整,各工作组参加单位可根据事故应对需要进行明确并及时调整。各工作组牵头部门与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属行业领域类别的主管部门牵头,主要负责传达市指挥部重要指示,做好信息汇总、信息报告通报、综合协调、调度落实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属行业领域类别,确定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抢险救援。
医疗救治与疾病控制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主要负责做好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物资保障组:市应急局与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主要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应急物资市内生产组织和市外协调工作。
通信保障组: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牵头,主要负责协调做好受损通信网络恢复、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主要负责损毁公路抢修工作,负责应急运力保障等工作。
群众救助组:由市应急局牵头,主要负责指导属地做好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工作。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保障供应等工作。
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宣传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主要负责协调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
法制保障组:由市司法局牵头,主要负责协调做好应急处置、管控措施的法律服务保障工作。
专家支持组: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协调有关专家负责为应急决策和抢险救援提供方案和智力支持。
外事协调组:由市政府外事办牵头,负责应急响应有关涉外工作的协调落实。
根据需要,市指挥部设现场总协调人,由常务副市长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领域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指挥部作出的各项决策的具体协调、调度、沟通、联系、指挥以及抢险救援力量调配、抢险物资保障等工作。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各副市长按照分管领域抓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承担分管领域总协调人职责。
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所属行业领域类别,办公室设在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分管负责人兼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主要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运转枢纽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和协调配合及事故预防、监测和预警,共同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召集市指挥部有关会议,起草与办理文件;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工作;加强应急救援专家服务和管理;做好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可根据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见附件1。
2.2 现场指挥机构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依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设立市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指挥部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上级现场指挥部设立后,市现场指挥部并入上级指挥部,受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工作。如果先期派出了工作指导组,则工作指导组并入相应级别现场指挥部。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涉及灭火救援、医疗救治的,要立即拨打相关应急救援电话。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于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有关人员、单位、部门、政府应当及时进行信息续报。
3.2 响应分级
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三级,即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当我市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并指挥;当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并指挥;当发生一般事故,超出事发地县区处置能力时,经事发地县区政府请求,或因情况敏感复杂,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等情况,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研判,可以适时启动三级响应,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并指挥,或指定专人指挥。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和基层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分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与上级、属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响应分级保持好衔接。
3.3 一级应急响应处置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县区生产安全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市、县区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待国家、省指挥部到达后市、县区指挥部并入上级指挥部,接受上级指挥部统一指挥。
3.4 二级应急响应处置
3.4.1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本级应急响应;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地区、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事发地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级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供支援或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3.4.2 市级处置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视情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处置措施:
市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采取如下(不限于)处置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2)市指挥部办公室对事发地县区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应急厅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
(4)市应急局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事发现场统一指挥;
(6)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
(7)市指挥部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4.3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决定成立市现场指挥部,明确市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迅速赶赴事发地指挥现场抢险救援。
市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市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市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可与市指挥部工作组相对应,或者结合实际作出调整。
市现场指挥部可采取(不限于)以下工作措施,结合形势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1)要求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采取确保群众安全的安全防护措施;
(3)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4)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5)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6)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7)加强治安管理;
(8)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
3.5 三级应急响应处置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超出事发地县区处置能力时,经事发地县区请求,或因情况敏感复杂,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等情况,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参照二级响应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
3.6 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发布工作,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3.7 暂停救援与响应终止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如果救援现场情况紧急,不立即暂停救援可能造成重大伤亡和损失的,现场救援队伍可以立即暂停救援,并在撤离至安全区域后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隐患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并做好后期处置等工作。
4 保障措施
4.1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属行业领域类别,确定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市应急局与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保障工作,负责应急物资市内生产组织和市外协调工作。
4.2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协调解决。
市、县区政府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4.3 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区、乡(镇)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4.4 技术保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本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伤员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5 附则
5.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5.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辽安委办字〔2020〕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