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辽源市返贫风险防范监测和骤贫处置工作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辽源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20年4月20日
辽源市返贫风险防范监测和骤贫处置工作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加快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返贫风险防范监测和骤贫处置工作机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目标标准,统筹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源,全面监测、及时预警,提前介入、事前帮扶,巩固脱贫成果、保障稳定脱贫,确保高质量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三条返贫风险防范监测和骤贫处置工作机制按照下列原则建立:
(一)坚持事前预防与事后帮扶相结合,瞄准重点群体、实施动态帮扶。
(二)坚持开发式帮扶与保障性措施相结合,强化分类施策、精准发力。
(三)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注重凝聚合力、协同推进。
(四)坚持外部帮扶与群众主体相结合,激发内生动力、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第四条返贫风险防范要坚持对已脱贫人口“四个不摘”:
(一)不摘政策,“六个一批”帮扶政策持续发力,持续保证“两不愁三保障”无问题、收入达标无问题。
(二)不摘责任,进一步夯实各级各部门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强化帮扶人的帮扶责任,坚持入户走访制度,及时解决贫困户遇到的问题。
(三)不摘帮扶,对于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包保单位和帮扶责任人要继续开展帮扶工作,继续用心用情帮扶。
(四)不摘监管,市、县区、乡镇三级不能停止对扶贫领域的监督检查,在不增加基层负担的前提下,坚持检查、暗访,以监管促巩固、促提升。
第五条返贫风险防范以下列农户为防返贫监测对象: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已脱贫但有返贫风险的不稳定户;
(二)非建档立卡农户中,收入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但有致贫风险的边缘户。
监测对象规模一般为建档立卡人口的5%左右。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家庭应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
(一)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1.5倍左右的。
(二)因病、因残、因灾、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引发的刚性支出明显超过上年度收入和收入大幅缩减的。
(三)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保障和饮水安全存在隐患的。
(四)遭遇重大变故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可能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
第七条防止返贫监测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农户家庭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向村委会提出纳入监测范围申请,经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和村两委核实确认后,由乡镇报县区扶贫办审核确认,纳入监测预警范围。
(二)各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定期组织乡村干部、驻村干部对照监测内容开展入户走访排查,对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户和面临致贫风险的非建档立卡农户,及时纳入监测预警范围。
(三)各县区教育、住建、卫健、医保、水利、民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残联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系统工作人员,通过入户或其他手段进行筛查,对存在可能致贫返贫的农户,经审核确认无异议后,及时报送县区扶贫部门纳入监测预警范围。
(四)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县区扶贫部门将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与教育、住建、民政、卫健、医保等“两不愁三保障”相关行业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并核实确认在“两不愁三保障”方面存在隐患问题后,纳入监测预警范围,并将比对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级扶贫部门报备。
(五)县区依托第三方机构适时组织入户走访调查,发现农户在“两不愁三保障”方面存在风险隐患,可能导致致贫或返贫的,经查实后及时纳入监测预警范围。
(六)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各县区返贫监测工作进行督查,对于发现问题的,向当地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进行反馈。
第八条对纳入防止返贫防范监测的农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一)将符合贫困户识别标准的非建档立卡农户,按程序及时识别为贫困户,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二)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现行扶贫标准,且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达到保障标准的农户移出监测范围。
第九条对纳入防止返贫监测的农户实行三级预警,按照风险等级由高至低分别用红色、黄色、蓝色标记。乡镇要对监测对象的生活状况进行跟踪掌握。对于红色标记农户,乡镇要每月对其生活状况进行核查,对于黄色标记农户按季度进行,对于蓝色标记农户每半年进行一次。
(一)对濒临返贫致贫户实行红色预警,包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户、同期家庭可支配收入明显减少,因病、因学、因灾等特殊原因出现较大数额的刚性支出,导致家庭预期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1.5倍左右或“两不愁三保障”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农户。
(二)对极易返贫致贫户实行黄色预警,包括无劳动力、无创业能力,没有收入来源,仅靠资金帮扶、产业分红、金融扶贫带动,脱贫后极易返贫的监测户。
(三)对容易返贫致贫户实行蓝色预警,包括因病、因残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不稳定、自主发展动力不足,主要依靠产业项目带动、包保帮扶脱贫的监测户。
第十条返贫风险防范工作依据风险等级,采取下列措施分类施策,做好事前帮扶工作:
(一)对具备发展产业条件的监测对象,加强生产经营技能培训和科技指导服务,提供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动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等带动其发展生产。对有劳动能力和务工意愿的监测对象,加强劳动技能培训,通过劳务输出、扶贫车间吸纳等,帮助其转移就业。统筹利用公益岗位,多渠道积极安置监测对象。鼓励监测对象参与农村项目建设。
(二)围绕抚恤金、特困供养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养老金、贫困老年人补贴、残疾人补贴、高龄补贴和退耕还林补偿、公益林补偿、农业保护补贴、计生奖励扶助金等稳定补贴收入发放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摸排工作,确保各项惠民政策有效落实。
(三)对无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进一步强化农村低保、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等综合性社会保障措施,确保应保尽保。对因病、因残、因灾等意外变故返贫致贫的家庭,及时落实健康扶贫和残疾人救助、灾害救助等相应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引导监测对象通过生产和就业脱贫致富,对自强不息、稳定脱贫致富的监测对象,探索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积极开展乡风文明建设,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倡导赡养老人、扶养残疾人行为。针对有法定赡养人但单独分户生活的老人户,及时向其法定赡养人宣传履行赡养义务;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可采取签订赡养人、被赡养人和村委会监督的三方赡养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可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流动法庭”等方式推进落实。
(五)对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重大变故的家庭,区别贫困人口和非贫困人口,认真落实现行政策,采取民政救助、社会捐助、包保部门和亲友帮助等措施,必要时由县区政府启动“一事一议”程序落实专项救助,防止出现返贫或新增贫困人口。对采取各类措施后依然存在比较明显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的农户,在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按标准和程序纳入建档立卡系统进行帮扶。
(六)多渠道筹措社会帮扶资金,鼓励或帮助监测对象购买保险,及时化解生活生产风险。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助困,积极争取“社会众筹、公益团体、爱心人士、慈善基金、中国扶贫网”等公益资源支持。
第十一条对于已出现骤贫的对象,启动骤贫处置工作机制,做好事后帮扶工作。
(一)监测对象发生骤贫后,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和村两委要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和包保单位,研究解决对策,并对骤贫对象的生活状况每月进行入户调查,做好帮扶记录,直到其退出监测序列。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骤贫家庭,民政部门及时将其纳入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保障范围,给予相应的救助,确保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对渡过骤贫期家庭,符合渐退条件的,落实好贫困人口低保渐退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留足缓冲期,确保渐退人员稳定脱贫。
(三)对于因受灾害骤贫对象,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启动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妇联、残联和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困境儿童、妇女、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救助帮扶和关爱保护。
(四)对于因意外事故和因病发生骤贫家庭,区别贫困人口和非贫困人口,驻村工作队和医保部门要及时落实医保待遇倾斜支付政策,对于有法律援助需要的,司法行政部门及时协调提供法律援助,对于特殊对象,必要时由县区政府启动“一事一议”程序落实专项救助,防止出现返贫或新增贫困人口。
(五)对于因疫情或其它情况无法正常就业导致骤贫发生的,就业和扶贫部门要加强劳动技能培训,通过劳务输出,扶贫车间吸纳,帮助其实现转移就业,并利用“扶贫特岗”和公益性岗位,多渠道安置就业,保障其家庭收入,防止返贫发生。
(六)对于产业发展发生问题导致骤贫,为其提供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动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等带动其发展生产。对于滞销产品,相关行业部门和驻村工作队积极联系销售渠道,帮助销售,保障其收入。
第十二条鼓励各县区因地制宜研究新办法,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可结合实际制定更具有操作性的细则或方案,也可参照此实施办法执行,并在操作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用以指导防止返贫防范监测和骤贫处置机制实施。
第十三条各县区根据实际,为返贫风险防范监测和骤贫处置工作机制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