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标图案以“辽”字为主创元素,用狂草手法演变出“旭日初升、祥龙飞天、神鹿跳跃、辽水奔腾”的形态造型,巧妙蕴含了龙山、辽水、鹿乡等辽源元素,寓意辽源充满活力、充满希望、蒸蒸日上,充分体现了“皇家鹿苑”、“东辽河畔明珠”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和现代化城市魅力,展现出辽源人豪迈大气,敢为人先,创新发展,勇于开拓,阔步迈向未来的时代精神。
  整个市标简洁明快、动感十足、色彩标准采用红黄绿蓝渐变成五彩图腾,分别代表“五城辽源”,勾勒出辽源天蓝、日丽、水碧、山青的美丽画卷。

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2-18 13:21 信息来源: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吉林省宏大惠鲜商贸有限公司东吉水果销售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2日,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吉林省宏大惠鲜商贸有限公司东吉水果销售分公司经营的姜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12月5日,辽源市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农产品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6日向吉林省宏大惠鲜商贸有限公司东吉水果销售分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LYSJ-SC2024001151)以及不合格检验报告(NOLYSJ-SC2024001151),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姜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6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吉林省宏大惠鲜商贸有限公司东吉水果销售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单位销售的姜属于食用农产品,共购进5斤,采购量不大,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在进货时向供应商索取资质证明文件和该批次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进行召回不合格姜。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我店会继续严格履行进销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把好进货关,同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 

  二、辽源市龙山区龙丰园水果蔬菜生鲜商店(王丽红)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9日,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辽源市龙山区龙丰园水果蔬菜生鲜商店(王丽红)经营的精品荷兰豆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12月5日,辽源市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精品荷兰豆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 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6日向辽源市龙山区龙丰园水果蔬菜生鲜商店(王丽红)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LYSJ-SC202401166)以及不合格检验报告(NONOLYSJ-SC202401166),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精品荷兰豆召回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6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辽源市龙山区龙丰园水果蔬菜生鲜商店(王丽红)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单位销售的精品荷兰豆属于食用农产品,共购进12斤,采购量不大,已全部销售完,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进行召回不合格精品荷兰豆。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我店会继续严格履行进销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把好进货关,同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 

  三、辽源市龙山区嘉欣便利店(韩利利)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0日,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辽源市龙山区嘉欣便利店(韩利利)经营的绿豆芽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12月19日,辽源市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绿豆芽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4日向辽源市龙山区嘉欣便利店(韩利利)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LYSJ-SC202401176)以及不合格检验报告(NONOLYSJ-SC202401176),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绿豆芽召回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0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辽源市龙山区嘉欣便利店(韩利利)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销售的绿豆芽属于食用农产品,共购进10斤,采购量不大,已全部销售完,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进行召回不合格绿豆芽。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我店会继续严格履行进销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把好进货关,同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 

初审:杨任艺  复审:康伟  终审:杨宇航 

  2025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曹莲月) [纠错] [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