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我局决定于2025年3月20日起,对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24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一、年检对象
2024年5月31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及地点
(一)年检时间:2025年3月20日至4月30日。
(二)年检地点:辽源市龙山区禄寿路100号辽源市民政局二楼206室。
(三)为提高办事效率,节省办事单位时间,各单位报送材料前请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方式预约时间,错峰办理年检业务。
联系电话:0437-5088318。
三、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人员聘用情况;
(六)党建工作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检程序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二份)。
(二)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报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选择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在线办理,填写、提交相关材料,完成年检网上填报工作。
2.携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和相关纸质材料,在2025年4月20日前,报送市民政局审查材料,市民政局作出年检结论后,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下列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二份);
2.《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验看原件);
4.固定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一份)和近期场所使用情况照片(需体现单位牌匾);
5. 2024年登记事项变动、变更登记审批表(复印件一份,无变更的不需提交);
6.价监部门同意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并验看原件);
7.本年度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食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并验看原件);
8.本年度开展培训活动、参与商务、公益等合作项目情况;
9.接受境内、外捐赠资金及物资情况;
10.内设机构及负责人名册、职工名册;
11.2024年银行账户流水账单并加盖银行业务章。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并要求受检单位说明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五、年检评定标准
登记管理机关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对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戳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逾期不改,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不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4.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
6.被业务主管部门作出处罚的,或在业务主管部门年检或评估中未予通过的,或被业务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7.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9.现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最低标准的;
10.出现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捐赠、资助资金现象的;
1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检查的;
14.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15.未在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成年检网上填报工作的;
16.不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年检、抽检及信息报送的;
17. 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的;
18.有其他违规、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相关要求
(一)年度检查报告书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据可查。
(二)到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或提醒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审计。
(三)在规定时限参加年检,如有特殊情况申请延期年检,须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情况说明。对无故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局将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并对社会发布撤销公告。
辽源市民政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