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民发〔2024〕22号
各相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优化社会组织领域从业主体诚信环境,提升行政监管成效,现将《辽源市社会组织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源市民政局
2024年3月4日
辽源市社会组织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推进辽源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通过信用评级实现分类监管,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工作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律建设,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生产秩序,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会组织诚信经营。
第三条按照“依法、客观、公正”原则,通过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分类监管,引导社会组织领域加强自律建设,提升信用能力;帮助树立信用形象,塑造信用品牌,提升综合竞争力;创新信用管理机制,强化评级结果运用,建立完善监管长效机制,降低社会信息成本,创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环境。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及分类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辽源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辽源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和获取的反映社会组织信用状况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辽源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做好与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
各县、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分别做好本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应用等工作,并及时推送到市社会组织信息系统,实现部门和地区间信息交换与共享。
第七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取得途径应当合法,信用信息的记录和发布应当符合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八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绩效信息、荣誉信息、失信信息。
第九条社会组织基本信息是指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备案的,反映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的各项信息。主要包括:
(一)登记信息。主要为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范围、住所、证书有效期、联系电话、网址、登记状态等。
(二)变更信息。主要为社会组织名称、住所、章程、业务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情况。
(三)其他基本信息。主要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信息、举办实体信息、是否为慈善组织信息等。
第十条社会组织绩效信息是指由相关政府部门给予评定和认可,反映社会组织综合能力建设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年检年报信息。主要为年检年度、年检结论、年度报告、抽检情况等。
(二)评估信息。主要为评估等级、评估有效期、认定机关等。
(三)获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资质信息。主要记载: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名称、批准机关、活动周期等。
(四)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息。主要为承接事项名称、购买主体、实施时间、绩效评价情况等。
(五)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信息。主要为承接转移职能名称、转移职能部门、文件依据、承接时间等。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荣誉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获得各项荣誉、奖励等正面信息。主要为获得荣誉名称、荣誉授予单位(机构)、荣誉授予时间、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等。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失信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服务承诺或其他相关规定,受到有关部门处理或行政处罚,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主要为失信行为、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处理文书(文号)、处理机关、处理日期等。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的信用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级别,分别表示社会组织的信用程度。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参考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微调,A级与优、优-对应,B级与良+、良对应,C级与良-、中+对应、D级与中、中-对应,E级与差对应。若社会组织领域信用等级高于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则下调至和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应级别,若社会组织领域信用等级低于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一致的,则不调整。根据最终信用评价等级开展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三章 信用评级及动态化管理
社会组织领域从业主体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两年,期间由市民政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已取得信用等级的单位实施动态管理。
A级为信用优秀级别,在满足B级所列条件的同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承接各类政府项目,且完成情况良好,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B级为信用良好级别,按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严格依规依章办事,内部管理规范,重大活动及时报告,近3年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
C级为信用一般级别,按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近1年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
D级为信用较差级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将被列为D级: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
(二)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四)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级为信用失信级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将被列为E级:
(一)按照本制度被列入E级社会组织满两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包含两次)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对社会信用优秀的A级社会组织,采取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为主,登记管理机关抽查为辅的监管措施,减少主动上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频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A级社会组织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第十五条对社会信用良好的B级社会组织,采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自我约束,以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为主要措施,加强必要监管。
第十六条对社会信用一般的C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采取下列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管频次;
(二)定期开展信用培训,引导其诚实自律、规范运作。
第十七条对社会信用较差的D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三)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四)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力度,适当提高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频次;
(五)限制或取消其参加公益招投标和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等;
(六)定期开展信用培训,引导其诚实自律、规范运作。
第十八条对社会信用差的E级社会组织,除采取D级社会监管措施外,登记管理机关可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主动上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频次,大幅提高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频次;
(二)不给予资金资助;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辽源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