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社会团体:
为加强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于2022年5月9日起,对市本级社会团体进行2021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21年5月31日前在辽源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市本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和材料报送地点
(一)年检时间:2022年5月9日至7月9日。具体年检时间分为三个阶段:
1、5月9日至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准备年检材料及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初步审查阶段。
2、6月1日至7月9日前,市民政局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正式审查阶段。
3、7月9日后,市民政局对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社会公布年检结果。
(二)材料报送地点:辽源市龙山区禄寿路100号辽源市民政局二楼206室。
(三)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巩固我市防疫成果,保障办事群众身体健康,报送材料前请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方式预约时间,错峰办理年检业务。
联系电话:0437-5088318。
三、年检相关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开展重大活动情况;
(三)开展活动、换届、变更工作的备案情况;
(四)领导机构组成及备案情况;
(五)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审批情况;
(六)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费收取、使用管理情况;
(八)主动和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情况;
(九)党的组织建设情况及社团内部人员管理;
(十)接受国内外捐赠及使用管理情况;
(十一)社团创办刊物等情况。
四、年检提交材料及要求
(一)社会团体认真如实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社会团体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社会团体应认真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情况一栏务必如实填写,重点审查在职或退休、经过审批或未经过审批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全体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如以“填写失误”借口或者存在“隐瞒不报”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对社会团体作出处罚。
(二)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各社会团体在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选择具备资质、且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模板》的要求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是贴有镭射防伪标识的原件);
(三)报送材料。社会团体完成年检准备工作后,要在7月9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参加年检,逾期报送将不再受理,视为社会团体无故不参加年检,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2份);
2.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贴有镭射防伪标识的原件和复印件);
3.《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现职或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或审批文件(复印件);
5.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6.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复印件);
7.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
8.社会团体最新会员名册,注明社团职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员)、单位、政治面貌;
9.2021年社会团体开展的重大活动情况。(重大活动包括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大会,举办学术交流、理论研讨、会员联谊活动,承办、主办的会议、展览、比赛、演出、咨询、宣传的公众聚集性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或与境外组织合作,聘请境外人员担任职务或应邀加入境外组织及其他重大活动);
10.社会团体《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11.2022年工作计划和安排;
12.现有党员名册及党务活动开展情况;
13.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4.2021年社会团体银行账户流水账单并加盖银行业务章。
五、年检评定标准和结论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次。
(一)社会团体在2021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人员、财务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变更、重大活动进行备案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在2021年度没有正常开展活动的;
2.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3.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4.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5.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检查的;
7.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8.未按章程规定换届或换届未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的;
9.法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10.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11.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
12.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内兼职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未按要求进行调整办理法人变更或换届手续的;
13.现开户银行注册资金达不到3万元以上的,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活动的;
14.开展活动时,未提前到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
15.无固定办公地点的;
16.无专职工作人员的;
17.未按民主程序决策重大事宜,内部管理混乱且会员意见较大的;
18.未通过全体会员大会同意,擅自提高会费标准、会费支出未及时对全体会员公开的,财务管理混乱的;
19.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20.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1.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报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22.涂改、出租、出借、丢失《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丢失社会团体印章的;
23.在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24.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5.应建而未建党组织的;
26.未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公开工作信息的;
2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的行为。
六、相关要求
(一)登记管理机关以最终收到的报送材料为依据作出年检结果评定。
(二)社会团体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有特殊情况的,须提前上报书面说明。逾期不参加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
(三)对不参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做出相应处罚。
1、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市民政局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整改,并公告社会,予以监督。整改期间市民政局将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或连续二年年检不合格的社团,市民政局将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决定。
3、对决定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其业务主管单位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完成清算。市民政局将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4、对社会公告撤销登记后的社会团体,市民政局在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已撤销社团的重新申请登记业务。
辽源市民政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