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依据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苇塘村二组水泥路 南至:工农中心校
西至:苇塘村二组耕地 北至:苇塘村二组耕地
三、征收主体:
龙山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龙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龙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八、相关规定:
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得进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九、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选择货币化安置住房。
十、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由参与货币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房源。
2、征收有照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房屋价格按照2800元/平方米执行。
3、在《辽源市国有土地上居民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奖励、赠送和合理扩大面积基础上,增加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开发单位给予20%的房价优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
4、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奖励面积后,仍小于最小户型标准的,按最小户型安置;大于最小户型标准的,就近上靠到一个标准户型;大于最大户型标准的,按最大户型安置,超出面积部分,按原面积的评估单价计算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建安成本1380元/平方米交纳扩大面积款;要求再扩大面积的,按照拟选择房源价格交纳。
5、货币化安置高层楼房,赠送高层安置房屋电梯间(含电梯间前室)的面积是45㎡户型赠送建筑面积4.7平方米、55㎡户型赠送建筑面积5.5㎡,65㎡户型赠送建筑面积6.4㎡,70㎡户型赠送建筑面积7.3㎡(赠送电梯间面积原则为就近上靠到合理扩大面积户型后,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计算,其他再增加面积部分不予赠送电梯间面积)。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高层楼房的回迁安置房屋户型面积为45㎡、55㎡、65㎡、70㎡。最小户型标准为40平方米。
2、征收各类棚户区内的有照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实施“征一还一”,不找结构差价。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奖励面积后,仍小于最小户型标准的,按最小户型安置;大于最小户型标准的,就近上靠到一个标准户型;大于最大户型标准的,按最大户型安置,超出面积部分,按原面积的评估单价计算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要求分户安置的,均分两户安置,均分后就近上靠到一个标准户型;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建按成本交纳扩大面积款;要求再扩大面积的,按照市场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
建按成本按1380元/平方米计算,市场价格按2680元/平方米计算。
4、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经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屋符合标准的给予补偿,并按原面积450元/平方米结算房款予以安置。
5、选择产权调换高层住宅楼:公摊面积中的电梯间面积,计算产权无偿赠送给被征收人。楼层差价款按照回迁安置的楼层,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十一、回迁安置地点、时间及回迁选号方式
1、 选择产权调换的方案为:
(1)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为镇东花园、站北新苑。
(2)采取货币化安置的办法,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选择各地块商品房源回迁安置。房源以实际公示为准。
2、预计回迁安置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之前,如提前回迁,以回迁公告时间为准。货币化安置回迁商品房为现房安置。
3、签订协议及回迁选号排序方式:按银行交款时间排序,银行交款时间以秒为单位记录。
十二、搬迁补助费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每户400元;选择房屋货币化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费;分户安置的只支付一户搬迁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搬迁的,按搬迁发生的实际费用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
十三、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按房屋征收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每平方米8元,临时安置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未按期交付被征收人房屋,超期6个月内的,超期部分临时安置补偿费上浮25%;超过6个月以上的,超期部分临时安置补偿费上浮50%。
十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计算方法如下:
1、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损失补偿,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上年度净利润均值计算,具体以缴纳所得税完税凭证为准。
2、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损失补偿,依据征收公告之日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确定职工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确定补偿标准。
3、不能提供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
2、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3、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十五、奖励费
(一)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的标准给予面积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平方米评估价格20%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10%的奖励;20日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6%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3%的奖励;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六、保障政策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按有关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十七、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八、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控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十、本方案最终解决权在龙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