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标图案以“辽”字为主创元素,用狂草手法演变出“旭日初升、祥龙飞天、神鹿跳跃、辽水奔腾”的形态造型,巧妙蕴含了龙山、辽水、鹿乡等辽源元素,寓意辽源充满活力、充满希望、蒸蒸日上,充分体现了“皇家鹿苑”、“东辽河畔明珠”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和现代化城市魅力,展现出辽源人豪迈大气,敢为人先,创新发展,勇于开拓,阔步迈向未来的时代精神。
  整个市标简洁明快、动感十足、色彩标准采用红黄绿蓝渐变成五彩图腾,分别代表“五城辽源”,勾勒出辽源天蓝、日丽、水碧、山青的美丽画卷。

辽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6-17 14:42 信息来源:辽源市自然资源局

辽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行政检查子项名称 实施检查行业领域 检查形式 实施层级 是否重点监管事项 是否双随机事项 是否联合检查事项 具体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最大检查频次 检查依据 是否抽样检测 抽样检测时长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对应“互联网+监管”事项名称 对应双随机检查事项名称
次数 单位
1 2025年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监督检查 2025年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监督检查 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现场检查 市级 1.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抽查2.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监督检查3.对开展全国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 和个人的行政检查4.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5.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1.测绘成果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要求。2.测绘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与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保持一致,进行测绘活动是否备案。3.开展全国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 和个人开展的测绘活动是否满足国家要求。4.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是否满足国家要求。5.涉密地理信息和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有关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基础测绘条例》.《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吉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2025年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监督检查   2025年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监督检查
2 采矿权人信息公示实地核查 核查采矿权人公示信息 采矿权人 现场检查 市级 对采矿权人填报信息的核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的通知,核查采矿权人公示信息是否属实,“对列入异常名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1次;对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2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采矿权登记   核查采矿权人公示信息
3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自然资源 现场检查 市级 1.对采矿权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检查
2.对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设立、基金计提、基金支出情况进行检查
3.对采矿权人未依法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为进行检查
4.对采矿权人未依法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为进行检查
5.对造成土地损毁的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行为进行检查
6.对采矿权人应当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而不缴纳的行为进行检查
7.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进行检查
1.采矿权人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弄虚作假。
2.采矿权人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后,检查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依据《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检查采矿权人是否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满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中相关要求。
5.组织对矿山企业完成的恢复治理面积及实施恢复治理工程的质量进行现场检查。
1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3.《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款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责任编辑:李雪松) [纠错] [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