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条款标题 | 组织申报2020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 | 发布地区 | 辽源市 |
| 发布部门 |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 2022-06-17 |
| 核心条款内容 | 一、补贴范围: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内,在吉林省购买并首次落籍,完成国家补贴清算并符合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新能源汽车。 二、补贴标准:2016年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50%核定,2017-2020年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25%核定。省内各级财政补贴总和原则上不超过新能源汽车购置价格(扣除国家补贴)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差价部分,且2017年1月1日以后不得超过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50%。对按照上述补助标准计算出现的超出部分,相应核减省级补贴金额。 三、申报主体及条件: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在省内销售的新能源车辆,由该生产企业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非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经由省内销售机构销售的车辆,由该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一家在我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此外,公交车运营企业经与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协商一致后,可独立申请省级补贴资金。 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企业要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吉林省内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2.申报车辆要纳入吉林省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3.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营运新能源车辆需取得经营企业许可。 4.涉及骗补以及补贴受益方争议的问题车辆暂停受理补贴。 5.对于长期闲置车辆(行驶里程低于2万公里)不予补贴。(私人购买、作业类专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除外)。 | ||
| 核心条款备注 | |||
| 政策来源 | 发文机关 | 发布日期 |
|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告 |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2-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