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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单位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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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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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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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被许可人重点抽查是否与行政许可一致;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种类、数量、地点、范围和用途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被许可人的经营许可证是否参加年审;被许可人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是否合法;被许可人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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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88号)第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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