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备注 |
1 |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经营行为 |
市林业局 |
木材加工企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检查是否按照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的审批条件进行经营;是否设立经营加工木材原料来源的登记台账;是否安全生产等。 |
《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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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事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单位的经营行为 |
市林业局 |
人工繁育、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对从事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被许可人重点抽查是否与行政许可一致;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种类、数量、地点、范围和用途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被许可人的经营许可证是否参加年审;被许可人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是否合法;被许可人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88号) 第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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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 |
市林业局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情况,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标签制度执行情况,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情况,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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