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备注 |
1 |
对道路客运企业监督检查 |
辽源市运输管理处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666号令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第66号公告)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
2 |
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
辽源市运输管理处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第66号公告)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的情况相应地给予惩罚,直至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考核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
3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督检查 |
辽源市运输管理处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666号令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
4 |
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监督检查 |
辽源市运输管理处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628号令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
5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监督管理 |
辽源市运输管理处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
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 |
6 |
对驾培市场的监督检查(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辽源市运输管理处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二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
7 |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 |
辽源市运输管理处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计分分值标准将其违章信息和计分分值填写在从业资格证件的“违章和计分记录”栏内,注明日期,由执法人员签字,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专用印章,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 |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交公路发[2008]280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计分分值标准将其违章信息和计分分值填写在从业资格证件的“违章和计分记录”栏内,注明日期,由执法人员签字,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专用印章,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实行电子化从业资格证件的,相关信息直接存入电子证件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
8 |
市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诚信考核 |
辽源市运输管理处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诚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1〕463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信誉评定。对信誉评定良好的,给予奖励;对信誉评定不合格的,给予相应惩罚,直至吊销许可。考核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 《吉林省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吉交运〔2013〕110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 |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
9 |
对道路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管理 |
辽源市运输管理处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每天对全地区营运客车动态情况按比例抽查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
定期检查的方式 |
10 |
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 |
辽源市运输管理处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1、是否与达到规定的许可的资格条件符合;2、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层层落实;3、是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是否装订成册并上墙;4、是否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是否按制度规定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会议记录是否真实齐全;6、是否组织驾驶员等从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
|
|
|
|
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学习,及培训学习和签字记录是否真实;7、是否建立驾驶员档案,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8、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维护、检测,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台帐;9、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且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10、是否建立行车事故记录及台帐;11、是否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12、是否按规定配足有效的安全设施、设备;13、是否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监控系统,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监控,并按规定处理违章行为。 |
|
|
11 |
道路运输市场监管 |
辽源市运输管理处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城市公共客运非法违法运输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628号令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1月26日发布)第五条、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条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五十七条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许可证件,调阅、复制有关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依法处理。无法当场处理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运营证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接受处理。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者接受处理的,返还其车辆运营证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暂扣应当出具暂扣凭证,暂扣期间不停止经营。 检查时对不能出示车辆运营证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又不能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可以暂扣其经营车辆,并出具暂扣凭证。被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
12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辽源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
辽源地区国省干线、县道及养护大中修工程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
13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辽源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
辽源地区国省干线、县道及养护大中修工程 |
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 ) 第四条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
14 |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
辽源市地方海事局 |
从事水上交通运输的船舶及从业人员 |
负责辖区水上交通运输船舶及从业人员的证件和遵章守纪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