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备注 |
1 |
供热行政监督管理执法检查 |
辽源市公用事业局 |
市区各供热经营企业 |
1、是否符合供热规划发展要求;2、是否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3、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4、企业的主要法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供热相关的工作。 2、《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供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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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气行政监督管理执法检查 |
辽源市公用事业局 |
市区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自供单位 |
1、是否符合燃气规划发展要求;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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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节约用水行政监督 |
辽源市 |
销售节水型器具的商户 |
是否销售节水型器具 |
《吉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经营或者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吉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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