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备注 |
1 |
采矿权人开采公示信息检查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级发证矿产企业 |
1.矿业权人开采基本信息 (包括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及地址、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和开采活动依据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 2.矿业权人履行义务信息(包括依法依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和矿山储量年报、矿产开发利用统计报送情况,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等费用缴纳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等)。 3.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包括矿山基本情况、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241号令)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 (试行)》(国土资规 〔2015〕6号)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以随机摇号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抽查勘查项 目和矿山名单工作应当在4月底之前完成,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 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列入异常名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1次;对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2次。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列入异常名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1次;对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2次。 |
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抽查后,涉及实地核查的由发证机关开展实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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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监督检查 |
市、县国土资源局 |
市域内地质勘查项目 |
1.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2.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3.是否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4.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 5.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6.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 第2条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维护本行政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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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监督检查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级发证矿产企业 |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 第2条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维护本行政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2.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3.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5.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6.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7.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8..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9.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 10.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 11.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12.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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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专项检查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级发证矿产企业 |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土地复垦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及矿山土地复垦情况进行检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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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 |
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辽源分局 |
市域内煤矿企业 |
重点对照煤矿采掘布置、批准的矿区范围,以及产量、销量和储量等相关图纸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煤矿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隐瞒实际生产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嫌疑的,要组织力量进行实地测量取证,需打开井下密闭墙的,协调有关专业力量予以配合,及时对是否存在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台账。 |
《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1号) |
专项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