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备注 |
1 |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
辽源市科技局 |
商品流通、生产领域的企业和商户 |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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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周 忠 联系电话:501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