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和褒奖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提升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汇聚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源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享有良好声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士、港澳台同胞、华侨以及其他不具有辽源户籍的市外人士,可以推荐授予辽源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支持、参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被人民群众广泛认知、认可的知名人士;
(二)本人或其独资、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在我市注册企业,开展产业类投资、建设、经营相关活动,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本人或其独资、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为我市教育、科技、体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社会公益和慈善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我市引进项目资金、高端人才、高新技术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市对外交流与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发展国际国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国际国内形象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属于我市引进的院士、专家、学者,并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为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辽源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市外人士,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辽源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并附被推荐人信用度及社会形象的情况说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初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申报材料,并征询有关单位意见。
(三)评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及相关单位意见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授予称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授予辽源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辽源市荣誉市民证书》及《辽源市荣誉市民卡》。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电台等形式予以公布。《辽源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可以单独举办,也可以与我市举办的其他重大活动合并组织。
第五条 辽源市荣誉市民享受以下礼遇:
(一)凭《辽源市荣誉市民卡》在我市内各景区景点、车站、公立医院、银行等机构享受绿色通道;
(二)应邀参加我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政协辽源市委员会有关会议;
(四)应邀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
(五)获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
(六)子女在我市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入学给予优先;
(七)对需在我市长期居留的荣誉市民,视情况依法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八)应市委、市人民政府邀请参加我市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给予核销参加活动及会议产生的食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九)在市地方志中记载姓名及典型事迹;
(十)本市规定的其他礼遇。
第六条 辽源市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一)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受到行政和治安处罚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
(五)有法律规定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
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可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及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终止其称号。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撤销和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根据实际适时开展,荣誉市民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撤销或终止的除外。
第八条 荣誉市民应当珍视荣誉,关心、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一)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邀请的各类会议、活动;
(二)在相关领域对我市进行深入调研,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三)积极宣传推介辽源市,提升我市对外形象和影响力;
(四)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和社会声誉,积极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贡献力量。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联系,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宣传荣誉市民的事迹。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荣誉市民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