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9]43号)和《辽源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办法》(辽府发[2014]2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政府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根据出资比例所形成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转让国有产权份额。
二、转让程序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坚持居民自愿原则。转让程序为:(一)原廉租房家庭自愿申请、市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对原《廉租房购买合同》和购房交款收据等情况进行审核、签订《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缴纳国有产权份额转让资金,办理不动产登记。(二)原廉租住房合法继承人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需提供合法继承人身份证明,由合法继承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汇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面向社会公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原合同约定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放弃购买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房屋租金。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价格有争议的由市住建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
三、转让价格、资金管理、维修资金
转让价格按原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所得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净值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和运营管理等支出。
廉租住房转让时,受让人按照廉租住房所在小区收缴标准足额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税费缴纳、产权性质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符合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市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在取得和出售房屋产权过程中承担的税费,在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规定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全额资金及相关税费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产权性质以开发建设单位首次登记确定的“权利性质”为准。开发建设单位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时,“权利性质”标注土地“划拨”的为有限产权,购买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再次转让的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权利性质”标注“出让”的为全部产权。
五、其他问题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3年后仍未购买国有产权份额的,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对国有产权部分收取租金。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愿退出自有产权份额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原出资价格回购,不计利息。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吉林省办公厅《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意见》和《辽源市廉租住房房屋实物配租分配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推进工作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 长: 吴 波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张凤宇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魁祥 市住建局局长
李 鹏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海峰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陈吉平 市税务局副局长
高 峰 龙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薛 军 西安区副区长
张立毅 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 李 强 市住建局总工
王佩华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
陈方哲 市财政局科长
郭荣浩 市税务局科长
邵中国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董 旭 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主任
战玉国 龙山区住建局局长
谢文波 开发区住建局局长
推进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市住建局王魁祥任主任、副主任李强,具体负责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协调、组织、推进落实和情况调度、汇总上报等方面工作。
各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按部门职责分工,做好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020年2月26日